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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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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103201010639758
  • 资格证号:
  • 地区:四川-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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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正式立案。

2014年10月23日,吴某诉合江县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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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否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6-11 03:49)     点击:502

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否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侵犯的是另一方的配偶权。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的,此类赔偿是一种精神补偿,属于精神抚慰金范畴。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侵犯的是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比如,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中,一方对另一方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派出所笔录、居委会的证言、病历、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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