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民间借贷案件,两天就达成调解协议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6-27 03:40) 点击:844 |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合江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46年5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新华中路。。。。。号。身份证号:510522。。。。。 委托代理人罗李,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生于1990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号。身份证号:510522。。。。。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2005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号。身份证号:510522。。。。。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生于1968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号,系王某某母亲。身份证号:510522。。。。。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明,2011年4月2日,王某天因购船缺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吴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正,小写10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后,王某天支付利息至2013年1月,尚欠借款本金及此后的利息未付。2014年3月20日,王某天因道路交通事故身亡,其子二被告王某、王某某依法继承其财产。后原告经催收未获,如诉讼来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王某某于是2014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吴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合计130000元。 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计1482元,被告王某、王某某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刘某某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