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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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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103201010639758
  • 资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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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正式立案。

2014年10月23日,吴某诉合江县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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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证据不足第三次起诉)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2-09 04:55)     点击:710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判决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常常难以认定,所以就需要原告方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本案中原告前两次诉讼均无法提交相应有效的证据,而正是通过三次起诉的方式,将前两次法院的裁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再结合其它现有证据,最终达到了解除婚姻的目的,开始了新的生活。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某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次诉讼,现就庭审查明的事实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并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在一起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认识时间短仅两个月就草率地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且双方性格差异大,在日常生活中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这些,是不可能和被告结婚的。加之被告婚后多次打骂原告,导致双方本来基础就很薄弱的一点感情已经被彻底破坏掉,原告无法继续与一个有暴力倾向的人再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符合《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的规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家庭暴力包括殴打、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事实上,被告曾多次对原告实施过家暴,甚至被告的家人也多次对原告施暴,使原告一直都处在恐惧之中,无奈原告只得远走他乡,独自一人在外打工糊口。为避免原告继续遭受家庭暴力,法院应当判决予以离婚。

       三、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4年多,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无任何和好、调解的余地。

       原告为了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早在2013年4月及2013年12月就曾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此期间及之后的时间,双方更本没有合好的可能。不断激化的矛盾使原告根本无法正常的生活与工作,因感情不合,也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原告只有无奈只得外出,至今双方因感情不合处于分居状态已超过4年的时间。故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等规定,原告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

       四、原被告婚后所修建房屋,原告自愿将自己的份额赠与两个孩子,次子某某的抚养权由法院判决,原告自愿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满4年,双方的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已是第三次向法院提出离婚且态度非常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

       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此致

赤水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罗李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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