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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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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103201010639758
  • 资格证号:
  • 地区:四川-泸州
  • 手机:400010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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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正式立案。

2014年10月23日,吴某诉合江县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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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租车司机因病死亡是否为工伤,其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谁承担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4-13 09:44)     点击:690

以案说法出租车司机因病死亡是否为工伤,其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谁承担

         (作者: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罗李律师)

 

案情】:

    王某某系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年35岁,生前于2015年2月20日受聘于自然人吴某,成为川E85****号出租车驾驶员,行白班,同时该车晚班由另一驾驶员罗某行驶。据我们律师向吴某了解所知道的情况,该车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均归自然人吴某,为事实车主,而吴某与四川省泸州市***运业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签有挂靠协议,将该车挂靠于分公司进行营运,吴某每月交300元管理费予出租分公司,并以该出租分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营运活动,经查分公司是该车的法定车主。

据雇主吴某告知,事发当天王某某正常上白班,接替上晚班的罗某开展白天的营运。时间大概是2015年2月26日早上6时,王某某开始上白班。6时15分左右,王某某在营运时将车开至泸州***公厕临时停车上厕所。大约在8时29分,王某某被附近的环卫工发现异样并报告其城管部门,后城管部门报了“120”及“110”,之后王某某被送入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抢救,在10时15分左右宣告临床死亡。

根据王某某家属提供的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单》载明入院时间为:2015-02-26 09:10,死亡时间为:2015-02-26 10:15,最后诊断为:心肺复苏后、呼吸心跳骤停原因待诊 恶性心律失常 急性脑血管意外?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塞? 肝肾功能不全 电解质酸碱失衡。同时,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也开具了编号为:00067**号《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以上均能说明王某某系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同时,根据吴某及**区派出所办案民警所述,王某某事发时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解决生理需要而上的厕所,同时泸州市公安局也排除了他杀的情况。

律师分析

根据以上事实和我们所了解到的情况,王某某事发时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同时,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06】436号)文件第19条之规定“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原因”是指职工.....或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致。”本案王某某也正是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突发疾病而导致的死亡,不管是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都应当认定为工亡,当然也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的工亡保险待遇。

 众所周知,出租车行业属于特许经营,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都需要有相应的营运资质,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四川省泸州市***运业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违法将其经营权转包、发包给自然人吴某,由此因吴某招用的劳动者即王某某在从事出租车营运工作的过程中突发疾病而死亡,应依法由泸州市***运业有限公司或出租分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第7条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第4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现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律师观点

对于自然人吴某个人将其车辆挂靠四川省泸州市***运业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对外经营出租车业务,其所聘用的人员即王某某因工死亡的,作为被挂靠单位的四川省泸州市***运业有限公司或出租分公司应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而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四川省泸州市***运业有限公司或出租分公司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将有权向自然人吴某追偿。

  (以上为罗李律师个人观点,如有不妥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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